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5屆「百大青農輔導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5屆「百大青農輔導計畫」
- 計畫依據:
- 105年12月21日院臺農字第1050036337號函核定之「新農民培育計畫」辦理。
為協助青年從農,盤點本會各項產業輔導措施,建立資源整合輔導平臺,提供一站式之專案輔導服務,協助青年農民穩健經營,逐步擴大規模,成為專業生產供貨者,或跳脫純粹生產面,而成為具規模之農產行銷、加工經營者,或成為其他創新加值發展之農業產業價值鏈經營人員,打造出青年從農之發展標竿,並串聯整合其他青年農民與上下游農業工作者,帶動地區產業與其他青農共同成長,一起活絡農村,發展出創新的農業產業價值鏈,讓「農」業的生產、生活與生態價值能充分發揮,使農業能升級且具競爭力,成為值得傳承的事業。
- 遴選青年農民個人及團隊組合,提供先期輔導研訓班,完成輔導研訓班並通過遴選後展開為期2年之輔導措施:
- 輔導研訓班:
- (輔導小組)辦理青農輔導研訓班,依申請文件選擇一定數量具潛力青農,納入研訓班,並於3個月之內進行:
- 實地訪視,瞭解經營情形及未來輔導需求。
- 技術、資金貸款、補助設施(備)等輔導措施說明。
- 修改完成農業經營企劃書。
- 各受理單位(輔導小組)完成輔導研訓班後,再依據青農所修改之農業經營企劃書等書面資料,辦理口試,遴選出第5屆百大青農進行陪伴輔導。
- 陪伴輔導:
- 個人組:
- 團隊組(3~6人):
- 設施設備補助及低利貸款:
- 個人得依本會農糧署、漁業署所訂規定,申請設施設備補助。
- 個人得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所訂規定,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資金。
- 其他輔導措施:
- 2年專案輔導期滿後,未來3年追蹤調查期,仍將不定期主動關懷瞭解,並給予諮詢協助,本會得辦理成果發表,表揚獎勵優秀青年農民與團隊。
- 農糧類(含養蜂):
- 至45歲(民國62年4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9年4月22日以前出生者)實際從事農業之青年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農學相關科系畢業。
- 參加本會農民學院或政府機關(構)辦理農業訓練時數累計達80小時以上(非農民學院課程,請檢附農業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 農家子弟(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必要時可請農會協助開列證明)
- 水產養殖類:
- 至45歲(民國62年4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9年4月22日以前出生者)實際從事漁業之青年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漁業相關科系畢業。
- 漁業署輔導成立之「養殖青年團」成員(出具養殖青年團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工作場所在職證明)。
- 參加本會農民學院或政府機關(構)辦理農(漁)業訓練時數累計達80小時以上(非農民學院課程,請檢附農業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 漁家子弟(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或漁業(公)協會會員,必要時可請漁會或漁業(公)協會協助開列證明)
- 畜牧類:
- 至45歲(民國62年4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9年4月22日以前出生者)實際從事畜牧業之青年農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畜牧相關科系畢業。
- 家畜類產銷班成員(請該產銷班提供最近1次報送輔導單位備查之所屬班員名冊影本,非申請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應以簽字筆、修正帶等遮蔽1-3碼以上。)
- 參加本會農民學院或政府機關(構)辦理農業訓練時數累計達80小時以上(非農民學院課程,請檢附農業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 畜牧子弟(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畜牧場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以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飼養登記證書為證明文件,必要時應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農糧類(含養蜂):
- 人組成,18至45歲(民國62年4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9年4月22日以前出生者)青年經營組合,可由多位青年農民,或青年農民與行銷加工製造等跨領域青年組成;其中需有1/2以上成員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青年農民,計畫成員間不為二親等以內人員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關係人,且符合個人組農糧類青年農民資格者,得共同提出申請,並應以青年農民為申請代表人。
- 水產養殖類:
- 人組成,18至45歲(民國62年4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9年4月22日以前出生者)青年經營組合,可由多位青年農民,或青年農民與行銷加工製造等跨領域青年組成;其中需有1/2以上成員為實際從事水產養殖業之青年農民,計畫成員間不為二親等以內人員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關係人,且符合個人組水產養殖類青年農民資格者,得共同提出申請,並應以青年農民為申請代表人。
- 個人組或團隊組之申請,同一青年農民僅得擇一提出;另資源有限,第1-4屆百大青農不得申請本屆次之個人組或為團體組成員。
- 輔導研訓班申請並繳交農業經營企劃書(初版)期間: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參加輔導研訓班青農繳交農業經營企劃書(修正版)期間: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 農糧類:養蜂業向本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茶業向本會茶業改良場,植物種苗業向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其餘業別向經營所在地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 水產養殖類:向本會漁業署提出申請。
- 畜牧類:向本會畜產試驗所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之個人組或團體組,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線上填具輔導研訓班申請書及農業經營企劃書,並列印出紙本文件於簽署處親筆簽名正本1份,併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農業改良場(農糧類)、本會漁業署(水產養殖類)或本會畜產試驗所(畜牧類)提出申請:
【填寫網址:http://ifarm.cpc.org.tw/iFarmPMS/UserOn.aspx】
-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資格證明文件:
- 學歷、農業訓練結訓證明(非農民學院課程,請檢附農業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 農家子弟證明(出具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農會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證明,必要時可請農會協助開列證明)。
- (出具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漁會或漁業(公)協會會員,必要時可請漁會或漁業(公)協會協助開列證明)、養殖青年團證明(出具養殖青年團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工作場所在職證明)。
- (出具本人、配偶或本人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畜牧場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或畜牧產業(公)協會會員,以畜牧場登記證書或飼養登記證書為證明文件,必要時應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可請所屬畜牧產業(公)協會協助開列證明)、家畜類產銷班班員證明(出具該產銷班最近1次報送輔導單位備查之所屬班員名冊影本,非申請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應以簽字筆、修正帶等遮蔽1-3碼以上)等。
- 其他證明文件:
- (倘飼養規模超過畜牧法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者)等證明。
- 送件時應檢附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3。
有意申請之青年農民可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民眾申辦案件電子表單/百大青農輔導措施(http://www.coa.gov.tw);或本會青年農民輔導平台(https://academy.coa.gov.tw/YF/yf_100.php),查詢說明須知(本次申請採線上填寫申請,須於線上登錄並建檔,不接受人工撰寫文件。)
申請人或團隊若申請文件未檢附齊全,經受理單位(輔導小組)電話或語音留言通知,個人組或團隊組應於翌日起5日內完成補件,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則視同放棄申請。
- 有關受理及補件期限,以本會受理單位(輔導小組)收文登記,或郵局郵戳,或宅配交寄證明為憑。
- 受理單位(輔導小組)聯絡資訊如下:
- 輔導研訓班:
- (輔導小組)受理申請文件後,依申請輔導原因與期望得到之協助、農業生產與經營管理實務能力、經營目標理念及構想、解決問題能力等,作為審查確實具有輔導與發展潛力之申請人或團隊之參考。選擇一定數量具潛力青農,納入3個月之研訓班,並受研訓之青農完成實地訪視、輔導措施說明、協助青農修改完成農業經營企劃書,各受理單位(輔導小組)完成輔導研訓班後,再依據青農所修改之農業經營企劃書等書面資料,辦理初審評選作業。
- 初審評選作業:
- 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漁業署及畜產試驗所籌組評選小組,於農業經營企劃書繳交截止日翌日起21日內,召開評選會議及面談,並依初「初審評分基準表(附件4)」所列評分項目完成書面審查、面談評分後,送本會辦理複審。
- 各受理單位(輔導小組)於初審會議召開前應確認青年農民所提之農業經營企劃書是否符合實際經營現況,並得以現場勘查方式確認。
- 本會於農業經營企劃書繳交截止日翌日起40日內,將遴選正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oa.gov.tw),並另以書面通知之。
- 正取之青年農民或經營團隊須於公告後,於本會通知之期限內由正取之青年農民本人與原申請之各改良場、漁業署或畜產試驗所簽訂輔導同意書(附件5);未於期限內簽訂者視同放棄,其名額依候補序位遞補。
- 欲參加遴選者須完成各改良場輔導研訓班,取得遴選資格後,始得參加遴選。
序號 |
辦理單位
(輔導小組) |
說明會預計時間 |
說明會預計地點 |
1 |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
5月9日(四),下午2時 |
農業推廣課交誼廳 |
2 |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
5月8日(三),上午10時 |
環境教育大樓 AE105會議室 |
3 |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
5月2日(四),下午2時 |
行政大樓2樓禮堂 |
4 |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
5月8日(三),下午2時 |
農業推廣課1樓視聽教室 |
5 |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
5月9日(四),上午10時 |
推廣課大樓B211會議室 |
6 |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
5月2日(四),下午2時 |
推廣訓練中心1樓教室 |
7 |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
5月7日(二),上午10時 |
區域教學中心二樓會議室 |
8 |
種苗改良繁殖場 |
5月10日(五),下午2時 |
植物種苗中心大樓101會議室 |
9 |
茶業改良場 |
5月7日(二),下午2時 |
茶業改良場第一會議室 |
10 |
漁業署 |
5月2日(四),下午2時 |
本署台北辦公區及高雄總署(視訊會議) |
11 |
畜產試驗所 |
5月2日(四),上午10時 |
視聽室 |
- 個人組或團隊組內之青年農民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最近一年度非農業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 為落實專案輔導並延續輔導效益,應配合本會經營輔導、管考作業、訪視、查核、經營現況調查、成本記帳與輔導期滿後之3年追蹤調查作業,並提供必要之佐證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為落實陪伴輔導效益,協助青年農民達到原農業經營企劃書之預期目標,青年農民接受陪伴師輔導過程中,如有農業經營企劃書調整,應向原申請之各改良場、漁業署或畜產試驗所申請農業經營企劃書變更,經原申請單位及陪伴師同意,始調整農業經營企劃書執行方向。
- 違反上開規定,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本會得撤銷輔導資格,若已依本會農糧署、漁業署及農業金融局規定申請設施設備補助或優惠之低利貸款,則需依其規定繳還補助款或停止利息差額補貼。
- 團隊組係依協助團隊朝創設農企業為輔導目標,倘經輔導確實無法凝聚合作經營共識,或團隊成員退出人數達1/2以上者,本會得廢止輔導資格,若已依本會農糧署、漁業署及農業金融局規定申請設施設備補助或優惠之低利貸款,則需依其規定繳還補助款或停止利息差額補貼。
- 獲選之青年農民應主動加入在地青農聯誼(分)會。(最晚應於108年12月20日以前,由輔導小組確認獲選青農已加入在地青農聯誼(分)會)
- 未來仍可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再次提出申請。
- 建議加入縣(市)鄉鎮農會成立之在地青農聯誼(分)會、漁業署成立之養殖青年團等青年農民組織,透過農事經驗交流傳承、研習觀摩活動等,提供交流與互助合作之環境。
- 若遴選人數未達100名,本會將視實際情形辦理第2階段遴選,並另行公告受理申請期間。